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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美關係的剖析

美國認為臺灣實質上是個國家,所以每年核准兩萬名移民配額給臺灣,和中國相等的數目。美國護照上,把來自臺灣的移民出生地寫臺灣,不寫中國或中華民國。。但,美國也認為臺灣因冠上「中華民國」之名,法理上就不是一個國家。在華府的臺灣大使館人員口口聲聲說代表「中華民國」,卅年來就不允許踏進美國國務院一步。清醒的人都了解,中國只有一個,她首都座落在北京。蔣介石帶着中國國民黨軍隊六十年前流亡來臺灣,適逢國際共產黨版圖擴張,美國就因地置宜,讓蔣幫暫厝臺灣棲息,並於1954年訂立美中共同防禦條約。因條約第六條有中華民國領域應指台澎等字,美國參議院注意到此一可能的其它意含,故於約後之換文加註:本約不得視為台灣法律地位的變更。
臺灣法律地位的意涵是何指?臺灣原屬日本的領土,太平洋戰爭,日本被美國打敗後,根據1952年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第二條之b:日本放棄臺灣、澎湖列島之主權。第四條b:日本承認前述第 2 條與第 3 條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。及第廿三條:美國是主要佔領國等條文的規範。這也就是美國訂立屬國內律法「臺灣關係法」的由來。
2005年3月14日,中國制定牽涉到臺灣主權定位的「反分裂國家法」,美國國會馬上於3月16日以424:4的懸殊比數,通過HCR70法案,來否決中國的做法。並於同年五月間,把美日安保條約的周邊有事涵蓋臺灣海峽明文化。
六十年來,美國對臺灣與中華民國是分別定調的。我們舉個實例來証明美國朝野對臺灣人民關切的立場。1999年10月26日,美國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,在辯論臺灣安全法案的場景,經過一場熱烈的辯論,以32票比6票通過該法案。其中第二節的第四款是這樣寫的:雖然美國政府在1979年1月1日撤銷對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做為中國合法政府的承認,美國政府除了表明臺灣最終地位必須以和平方式决定外,在當時或後來對於此事都未採取正式立場。任何有關臺灣最終地位的决定,必須獲得臺灣人民明確的同意。
請注意最後一句的話裡玄機,必須獲得「臺灣」(正名)人民「明確的同意」(公民投票)。
那麼臺灣的未來要何去何從呢?首先:臺灣人要修正以臺灣為名的政府,訂立自已的憲法,別再用那部中國人抱過海來的「五權憲法」。不用流血流汗的革命,只要使那113位國會議員的半數以上了解臺灣歷史的真象,投臺灣一票。然後根據海牙國際公約「佔領不移轉主權」的規範,正式向美國國會要求釋放,返歸臺灣主權于臺灣人(註),庶申請加入任何國際組織,自然就水到渠成。
註: 1967年中東六日戰爭,以色列佔領約旦河西岸及加薩走廊的大片領土,原本屬於約旦國的巴勒斯坦省。于2005年,卅八年後,當巴勒斯坦成立平民政府,以色列就必須歸還主權于巴勒斯坦人。(續下集:臺美關係正常化的障礙)

Posted in Foreign Relations, Taiwan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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